(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07-06-1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董月芳与衢州梅林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月芳,衢州梅林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358-1号原告董月芳。委托代理人唐为群。被告衢州梅林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工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月芳与被告衢州梅林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月芳于200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衢州梅林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月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计482.50元,由原告董月芳负担。审判员 李红萍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