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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541-4号

裁判日期: 2007-06-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举运与赵芬珍、高亮东、高尚东、高庭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541-4号申请人高举运与被申请人赵芬珍、高亮东、高尚东、高庭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举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时程中,对被执行人高庭栋工资收入已冻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高庭栋现冻结之工资3600元予以扣取,余款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