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07-06-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中路55号。法定代表人成志宏,董事长。被告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城关北大街47号。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七局二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榕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所签的《劳务合同书》并未对合同履行纠纷约定管辖法院,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劳务合同书》中约定的管辖部分系在签约后自行添加,依法不应具有合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安徽省六安市辖区或被告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原、被告双方商定,产生纠纷后诉讼管辖地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虽系添加,但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榕源公司称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依照原、被告双方的约定管辖,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