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7-06-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浙江大学土木工程测试中心与浙江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学土木工程测试中心,浙江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二初字第75号原告:浙江大学土木工程测试中心。负责人:XX敏。被告:浙江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学土木工程测试中心与被告浙江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415元,减半收取3207.50元,由原告浙江大学土木工程测试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周吟春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