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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07-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与被告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反诉被告)王军,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新功,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之夫)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乙路5号26层。法定代表人杨霜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英,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被告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被告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2、准许被告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军承担,反诉费100元由被告陕西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战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