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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7-06-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邸逸琳与曹洋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邸逸琳与被执行人曹洋人损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的(2006)长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曹洋法定代理人曹利波赔偿邸逸琳医疗费共492.1元,承担诉讼费160元。权利人于2007年元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利波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6)长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军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