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744-1号
裁判日期: 2007-06-1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与顾原、冯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74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负责人孙葳。被告顾原。被告冯亮。被告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昶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诉被告顾原、冯亮、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于200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