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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龙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7-06-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成龙与方德良、杨玉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龙,方德良,杨玉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张成龙。被执行人:方德良。被执行人:杨玉钗。原告张成龙与被告方德良、杨玉钗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18日作出的(2006)龙永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成龙于200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德良、杨玉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询问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只能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14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文忠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崇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