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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一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07-06-1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曾锦生与江跃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锦生,江跃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829号原告曾锦生。委托代理人商阳明。被告江跃棠。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锦生与被告江跃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锦生于200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锦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曾锦生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