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一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07-06-1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曾锦生与江跃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锦生,江跃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829号原告曾锦生。委托代理人商阳明。被告江跃棠。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锦生与被告江跃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锦生于200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锦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曾锦生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