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泰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7-06-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永开与蔡周平、苍南第三井巷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开,蔡周平,苍南第三井巷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泰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开。被执行人蔡周平。被执行人苍南第三井巷工程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增利,该××经理。申请执行人徐永开与被执行人蔡周平、苍南第三井巷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泰法民一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永开于200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蔡周平与苍南第三井巷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周平在2007年1月5日前自动履行支付徐永开工资款613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3208元、执行费6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周平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一被执行人苍南第三井巷工程公司又因多年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于2007年3月20日被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案已无法继续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蔡周平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苍南第三井巷工程公司又已经被吊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泰法执字第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景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