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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07-06-1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长君与陕西省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君,陕西省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王长君,男,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陕西省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608车队司机,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杨波,男,汉族,1959年9月12日出生,陕西省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608车队司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陕西省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12号。法定代表人辛京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虹,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芙蓉,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7年4月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长君诉被告陕西省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