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07-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晓(小)燕与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张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小)燕,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张建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赵晓(小)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国勤。被告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建光。被告张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燕诉被告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张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燕撤回对被告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王立森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