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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07-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晓(小)燕与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张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小)燕,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张建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赵晓(小)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国勤。被告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建光。被告张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燕诉被告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张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燕撤回对被告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王立森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