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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07-06-1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程天作与祁云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天作,祁云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程天作,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杜军,西安市莲湖区桃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云芳,女,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现住西安市,交通路公路二局医院。委托代理人孙东方,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天作诉被告祁云芳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