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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07-06-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新峰与西安市华福利尔快餐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新峰;西安市华福利尔快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胡新峰,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户县。委托代理人马宗民,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西安市华福利尔快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小寨东路百姓快餐店。法定代表人张耀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瑜,女,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胡新峰与被告西安市华福利尔快餐管理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