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07-06-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陕西省民进建筑科技工程公司与现实长安区细柳镇训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251号权利人陕西省民进建筑科技工程公司与义务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镇训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八月三日作出(2005)长经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省民进建筑科技工程公司于二00七年三月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00七年三月十六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义务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镇训善村委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经��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