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无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7-06-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无民初字第125号原告:何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张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2007)无民初第125号财产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查封、冻结人马美丽以所查封、冻结的属于案外人的财产为由提出复议申请。经审理查明,申请复议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11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07)无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二、解除对马某某在银行的帐户0200223401023714875存款及帐户0200246101000936143存款5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马某某所有的京K951**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