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无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7-06-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无民初字第125号原告:何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张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2007)无民初第125号财产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查封、冻结人马美丽以所查封、冻结的属于案外人的财产为由提出复议申请。经审理查明,申请复议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11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07)无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二、解除对马某某在银行的帐户0200223401023714875存款及帐户0200246101000936143存款5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马某某所有的京K951**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