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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灞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07-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广东、王记民与胡小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东,王记民,胡小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751号原告王广东。原告王记民(又名王地民),职业、住址同上。被告胡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东、王记民与被告胡小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财务返还原告,原告于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东、王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本院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