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07-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广东、王记民与胡小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东,王记民,胡小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751号原告王广东。原告王记民(又名王地民),职业、住址同上。被告胡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东、王记民与被告胡小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财务返还原告,原告于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东、王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本院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