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上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谢才文、郭德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才文,郭德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上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谢才文,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干部,住崇义县。被执行人郭德星,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上犹县。本院(2007)上执字第28号谢才文申请执行郭德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积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上执字第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泉审判员 黄泽槐审判员 袁 钦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