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新执裁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07-06-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建设投资公司与河南省新郑市爱特鞋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建设投资公司,河南省新郑市爱特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新执裁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设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智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新郑市爱特鞋厂。法定代表人:蔡钟林,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新民初字第702号经济判决书,于199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1999年11月5日前按照(1999)经济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新郑市爱特鞋厂位于新郑市新村镇七里井107国道东侧新郑市爱特鞋厂全部土地(1996)新土字第254号。面积:17104.6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鲁松岭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华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