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民三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07-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上海撒尔曼尔服饰有限公司与西安兴正元百货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撒尔曼尔服饰有限公司,西安兴正元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683号原告上海撒尔曼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奉金路601号。法定代表人章纪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雅,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兴正元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撒尔曼尔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兴正元百货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撒尔曼尔服饰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撒尔曼尔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撒尔曼尔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上海撒尔曼尔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50元。审��员杨建刚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