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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法执字第665-1号

裁判日期: 2007-06-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与呼小花、靳三潮、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呼小花,靳三潮,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6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29号。负责人陈国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少荣,该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呼小花,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靳三潮,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关三合新村天乙大厦306房。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新城支行)与呼小花、靳三潮、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的(2004)新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建行新城支行于200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呼小花、靳三潮、天乙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设定抵押的本市北关三合新村天乙大厦506房屋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42.07万元。评估报告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且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抵押物天乙大厦506室进行公开拍卖,经过拍卖机构2006年7月20日、10月25日、12月15日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根据法律规定及申请执行人建行新城支行的要求,本院对抵押物再次委托拍卖机构公开变卖,并于2007年6月4日变卖成交。买受人杨丽荣,买受人刘祥轩。变卖价格人民币3208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西安市北关三合新村天乙大厦506室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杨丽荣、刘祥轩所有。二、买受人杨丽荣、刘祥轩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