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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兴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07-06-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黎燕强、陆洁用等与侯国悦、侯广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燕强,陆洁用,侯国悦,侯广强,覃美坚,薛超万,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兴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黎燕强。申请执行人陆洁用。被执行人侯国悦。被执行人侯广强。被执行人覃美坚。被执行人薛超万。被执行人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五村岭鸡村国道322线801公理处。法定代表人莫明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人黎燕强与被执行人陆洁用、侯国悦、侯广强、覃美坚、薛超万、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2008)德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莉审 判 员  李永利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文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