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7-06-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英君、孙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英君,孙玉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李某,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系原告李某之母)被告郭英君,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孙玉才,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7)临罗立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在罗庄××大队交纳的事故押金20000元,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在罗庄××大队所交事故押金2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王兆山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