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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7-06-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英君、孙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英君,孙玉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李某,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系原告李某之母)被告郭英君,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孙玉才,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7)临罗立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在罗庄××大队交纳的事故押金20000元,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在罗庄××大队所交事故押金2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王兆山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