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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7-06-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宗湘与马富国、沈召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湘,马富国,沈召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刘宗湘,男,194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纪海燕、李胜义,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洪坤,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马富国,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薛程,临沂罗庄新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召岭,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湘与被告马富国、沈召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7年6月1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双方约定今后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宗湘撤回对被告马富国、沈召岭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马富国山东G×××××车的查封及被告马富国在罗庄交警大队所交事故押金22000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及财产保全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