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07-06-1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宏寿与被告范小君、范侃货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寿,范小君,范侃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新民初字第205号原告:王宏寿,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宏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亚东,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小君,女,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范侃,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范小君,女,身份概况同上。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煜,陕西法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宏寿与被告范小君、范侃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宏寿及委托代理人李宏良、安亚东,被告范小君、范侃的委托代理人张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宏寿诉称,被告范小君与丁成暹于2000年8月在西安市贝斯特货运市场共同开办西安环宇环宇货运部(以下简称环宇货运部)。因业务需要,原告经常委托环宇货运部托运货物,双方约定,环宇货运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交于收货人时付款提货,在西安与原告结算货款。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原告将价值4520元的货物交给环宇货运部委托其托运,环宇货运部向原告出具托运凭证,该凭证载明货物名称、数量、运费、目的地、代收款金额及出票日期,截止2006年2月18日,被告应返还原告货款4520元。2006年2月18日,被告范小君因过失致丁成暹死亡被追究刑事责任,环宇货运部停止经营。环宇货运部登记业主丁成暹已故,环宇货运部的共同经营人范小君应与丁成暹的继承人范侃共同承担责任,现要求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452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范小君、范侃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环宇货运部的业主是丁成暹,并非被告范小君,被告范小君也不是经营人。被告范小君与丁成暹虽有一子,但双方并非夫妻关系;被告范侃未继承丁成暹的遗产,不应偿还该债务,表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丁成暹在西安市贝斯特货运市场租赁房屋开办环宇货运部,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原告将价值4520元的货物交给环宇货运部委托其托运,环宇货运部向原告出具托运凭证,该凭证载明货物名称、数量、运费、目的地、代收款金额及出票日期,截止2006年2月18日,环宇货运部尚欠原告货款4520元。被告范小君与丁成暹系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范侃(又名丁浩)。2006年2月18日,被告范小君因过失致丁成暹死亡。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范小君自认与丁成暹共同开办了环宇货运部,被害人丁成暹的母亲傅樟球、婚生子女丁健军、丁亚军、丁英君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民事赔偿。2006年11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范小君、丁浩承担付款责任。庭审中,本院委托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征询丁成暹的母亲及其子女是否参加本案诉讼,经查丁成暹之母傅樟球已于2006年10月去世,丁健军、丁亚军、丁英君均表示不参与处理环宇货运部的事务。以上事实,有托运单、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委托调查函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委托环宇货运部托运货物并代收货款,环宇货运部出具托运单,双方形成货运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将货物交付给环宇货运部托运,环宇货运部应将代收货款交付给原告。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范小君承认与丁成暹共同开办了环宇货运部,其对合伙开办货运部并不否认,应认定范小君与丁成暹系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丁成暹已死亡,其继承人丁健军、丁亚军、丁英君表示不参与该货运部事务,范小君作为货运部的合伙开办人,应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范侃系未成年人,现没有继承丁成暹的遗产,不应承担货运部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小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宏寿货款4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元,由被告范小君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俊岗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〇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敏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