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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杏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保健营养杂志社与太原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保健营养杂志社,太原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杏行初字第25号原告中国保健营养杂志社,住所地:太原市五一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文祥,社长。委托代理人王琴,太原市杏花岭区法律服务指导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原市规划局,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72号。法定代表人郭治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四喜,男,该局副处长,住太原市新建路72号。委托代理人李军,男,该局科员,住太原市新建路72号。原告中国保健营养杂志社诉被告太原市规划局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保健营养杂志社因诉讼时效问题,于二零零七年六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保健营养杂志社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保健营养杂志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李保欢审判员刘莲芝审判员罗宪珍二零零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武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