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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07-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许凤英与被告杨景安房屋居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许凤英,女,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韩金融,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景安,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钟表材料厂下岗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凤英与被告杨景安房屋居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凤英于200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凤英撤回起诉。诉讼费原告许凤英免交。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