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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新法执行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07-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高斌与王天福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89)新法执行字第120号高斌与王天福房屋租赁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1987)新法民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斌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高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1987)新法民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利平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夏晓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