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07-06-0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邬法荣与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法荣,沈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777号原告邬法荣。被告沈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法荣诉被告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邬法荣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 丽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海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