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07-06-0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楼向阳与嵊州市长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向阳,嵊州市长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向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清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长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鸿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建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伟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力平。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楼向阳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7年6月1日,上诉人楼向阳又以已与被上诉人嵊州市长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楼向阳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楼向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楼向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