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长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07-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炳民与李建新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270号权利人李炳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建新正在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长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