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679-1号
裁判日期: 2007-06-0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家和智能控制有限公司与西安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家和智能控制有限公司,西安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679-1号原告杭州家和智能控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燕宝。委托代理人汤宇宾。委托代理人张珉。被告西安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家和智能控制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家和智能控制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家和智能控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家和智能控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杭州家和智能控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