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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灞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07-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闫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838号原告闫某,唐华四棉公安处干部。被告钟某,唐华四棉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07年6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