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07-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辛小芹与嘉汇汉唐书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辛小芹;嘉汇汉唐书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辛小芹,女,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被告嘉汇汉唐书城。住所地:本市。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小芹诉被告嘉汇汉唐书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小芹于200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小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