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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07-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辛小芹与嘉汇汉唐书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辛小芹;嘉汇汉唐书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辛小芹,女,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被告嘉汇汉唐书城。住所地:本市。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小芹诉被告嘉汇汉唐书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小芹于200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小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