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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乐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07-06-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昌乐县农村信用社白塔分社与吕桂兰、张培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农村信用社白塔分社,吕桂兰,张培华,张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乐执字第404号申请人昌乐县农村信用社白塔分社。法定代表人高学明,主任.被执行人吕桂兰。被执行人张培华。被执行人张春文。上列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7日审结,该案(2006)乐唐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7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昌乐县农村信用社白塔分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乐唐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兴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常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