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07-06-0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玉萍与董英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萍,董英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789号原告张玉萍,女,194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谢诚,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董英兰,女,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王俊芳,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萍与被告董英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