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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一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07-06-0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宋瑞锋与周明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锋,周明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760号原告宋瑞锋。委托代理人洪来祥。被告周明德。委托代理人汪作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瑞锋诉被告周明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瑞锋于200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瑞锋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瑞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宋瑞锋负担。审判员  唐高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