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一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07-06-0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宋瑞锋与周明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锋,周明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760号原告宋瑞锋。委托代理人洪来祥。被告周明德。委托代理人汪作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瑞锋诉被告周明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瑞锋于200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瑞锋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瑞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宋瑞锋负担。审判员 唐高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