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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07-06-0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陈章霞与杭州汇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黄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霞,杭州汇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黄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508号原告陈章霞。委托代理人王剑阳。被告杭州汇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霞诉被告杭州汇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黄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章霞于200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陈章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章霞负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金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