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郯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07-05-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2006-250拍卖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士林,李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郯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杨士林,男,1993年11月生,郯城县褚墩镇官庄村人。法定代理人杨玉田,男,1967年8月生,汉族,郯城县褚墩镇官庄村人,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李金国,男,1971年1月生,汉族,郯城县褚墩镇官庄村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郯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金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金国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金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委托临沂宏大拍卖行拍卖,杨士林以29415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金国所有的坐落于郯城县褚墩镇官庄村的房产一处归杨士林所有。二、买受人杨士林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局及土地管理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华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徐勤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