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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遂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7-05-0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浙江省诸暨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谢忠学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省诸暨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遂民催字第1号��请人:浙江省诸暨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崇德路62号。法定代表人谢忠学。委托代理人赵越大。申请人浙江省诸暨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7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AA/01-60751427,出票时间2007年1月11日,金额人民币73193.60元,出票人为遂昌县人民医院,收款人为浙江省诸暨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遂昌县支行营业中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省诸暨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农业银行遂昌县支行营业中心请求支付。本案收取案件受理��及其他诉讼费用共计70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诸暨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傅准卫审判员  谢晓燕审判员  陈晓青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