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07-05-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蓉与被告王子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97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广东省东莞广宇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林策,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战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