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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07-05-0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顾友燕与赵粉英、陈友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粉英,顾友燕,陈友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粉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友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雪永。原审被告陈友山。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赵粉英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7年5月8日,上诉人赵粉英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粉英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粉英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粉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卢雅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