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07-05-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嘉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嘉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1986号原告绍兴县嘉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兆伟。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益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嘉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县嘉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嘉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嘉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6元,减半收取6,028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合计10,148元,由原告绍兴县嘉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何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