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07-05-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沈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1619号原告沈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某于200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何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