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刑初字第059号
裁判日期: 2007-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华抢劫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07)灞刑初字第05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居民。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杨华(又名杨林伟),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2007)灞检诉字第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华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某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被告人杨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华伙同庞权(另案处理)窜到半坡什字,两人按事先分工,乘坐王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去电厂东路,当车行至西安电力树脂厂门口时,庞权用绳子勒住王某脖子,杨华用拳击打王某脸部、眼部。庞权抢走王某西服逃离现场,西服内有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50元)及20元现金。杨华逃跑时被抓获。王某之损伤经鉴定为重伤。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继续治疗费等共计26570元。并向法庭出示了病历及医疗费票据。被告人杨华当庭对伙同他人抢劫被害人无异议,否认用拳打被害人脸及眼某表示无能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华伙同他人于2006年10月24日晚8时许窜至灞桥区半坡什字预谋抢劫,两人按事先分工搭乘王某驾驶的营运机动三轮车前往电厂东路煤厂,当车行至西安电力树脂厂门口时,坐在后排的男子用绳子勒住王某脖子,被告人杨华用拳击打王某面部,王某挣脱上衣后跑下车呼救。杨华逃跑时被王某及路人抓获,同案男子抢走王某上衣逃离现场,衣服内有一部诺基亚手机(估价50元)及20余元现金。经法医学鉴定,王某左眼球破裂伤、左视网膜脱出,已构成重伤。王某伤后在唐都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其提供的票据证明支出医疗费5338.8元、鉴定费300元,另外王某还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252元、误工费1409.83元、护理费420元,上述费用共计7720.63元。本案有下列证据:1、被害人王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某2006年10月24日晚8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半坡什字等客,过来两名男子要去电厂东路煤厂,上车后较胖的坐在后排,另一较瘦的坐在副驾驶位置。当到电力树脂厂门口附近时,后排的男子用绳子勒到他的脖子上,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男子直接就用拳在他的脸上乱打,他挣扎并叫喊,这两个男子在他上衣、裤子口袋乱搜,他挣脱掉绳子往车外跑,这两名男子拉他,他挣脱掉上衣后跑下车。这时过来两名路人,抢他的两名男子下车就跑。坐在副驾驶的男子打他特别很,他就拼命追这个男子,与两名路人将这个男的抓获。坐后排的男子抢了他上衣及内装的一部诺基亚手机和20多元钱跑了。他的左眼被打伤。2、证人林某及李长新证言证明,2006年10月24日晚8时许,他俩在电厂东路抓获一名抢劫机动三轮车司机的男子,另一名男子逃脱。李长新还证明,被抢司机没有穿外套,面部有血。3、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杨华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地点、被害人面部受伤情况。灞桥区价格认证中心灞价鉴字(2006)第124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诺基亚3310手机价值50元。4、唐都医院病历、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交大司鉴中心鉴字第20070107号司法鉴定书证明,王某左眼球破裂伤、左视网膜脱出,左眼视力无光感,眼压低,属重伤。5、抓获经过证明,2006年10月24日晚9时,公安人员接报案在电厂东路电力器材总厂南将已被群众抓获的涉嫌抢劫的被告人杨华带回公安机关。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供的病历、医疗费、鉴定费票据证明其遭受损失情况。7、被告人杨华供述,2006年10月他和他表哥庞权来到西安。10月24日因没钱了,庞权提出抢劫摩的司机,并于当晚来到唐都医院附近。在半坡什字他俩叫了一辆摩的,让司机开往电厂东路煤厂,庞权坐在后排,他坐在副驾驶位置。在车行驶过程中,庞权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勒住司机的脖子,司机反抗,他便用拳头在司机的脸部、头部乱砸,庞权也用拳在司机头上乱打,司机挣脱掉外套跑下车,他抱住司机往车上拉,司机大喊,庞权叫他上车开车走,这时从后面过来两个人,司机还在大喊抢劫了,他俩便从车上下来分头跑,他跑到一个厂门口被司机和路人抓住。庞权将司机的外套抢走。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亦无异议,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伙同他人抢劫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杨华当庭辩称未用拳打被害人头面部的意见,与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自己在侦察机关的多次供述不符,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理由成立,但应根据其提供的有效票据及相关规定确定赔偿的项目及数额,其要求赔偿继续治疗费,可待实际支出后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六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720.63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旭人民陪审员 陈观发人民陪审员 吕 慧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敬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