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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07-05-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昌盛复合布业有限公司与刘祖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昌盛复合布业有限公司,刘祖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712号原告绍兴县昌盛复合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永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平。被告刘祖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昌盛复合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祖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昌盛复合布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昌盛复合布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9元,减半收取1,369.50元,由原告绍兴县昌盛复合布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严建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