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上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7-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张磊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张磊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上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泉。委托代理人周瑞虎。被告张磊。原告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技公司)为与被告张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06年12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雪原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瑞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科技公司诉称:2003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张磊签订付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受让原告所拥有的浙江大学种子有限公司30万元出资,并支付给原告人民币30万元;被告首期支付给原告5万元,余款25万元于2004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付清。该协议经杭州市西湖区公证处公证。协议签订后,被告除支付给原告首期款5万元、并于2005年3月25日通过浙江大学种子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5万元外,至今未予支付余款20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20万元;被告赔偿给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2320元(自200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5.58%算至2006年12月31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磊未答辩。为支持其主张,原告高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杭州市西湖区公证处(2003)杭西证民字第310号公证书、2003年3月20日的付款协议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受让原告在浙江大学种子有限公司30万元的出资、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30万元,并约定了款项的支付时间,以及该付款协议已经公证的事实。2、来源于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变更登记材料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已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3、2005年3月25日的支票存根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05年3月25日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5万元的事实。4、被告的户藉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磊未举证。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浙江大学种子有限公司原股东包括原告高科技公司、被告张磊。2003年3月12日,浙江大学种子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通过关于同意转让出资的决议,其中同意原告高科技公司将其拥有浙江大学种子有限公司21.43%的30万股股本按1:1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磊。同时,原、被告之间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张磊受让原告高科技公司在浙江大学种子有限公司21.43%的30万股股本。之后,浙江大学种子有限公司依照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的内容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由国家公证机关进行审查并确认其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属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现原告高科技公司已依约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张磊,并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张磊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高科技公司关于被告张磊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2320元(自2005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年利率5.58%算至2006年12月31日止)的诉请,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磊支付给原告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张磊赔偿给原告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22320元。上述一、二两项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495元,由被告张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春霞审 判 员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洪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