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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上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07-05-0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史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上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2007年1月23日因偷窃自行车被杭州市滨江区浦沿派出所行政拘留八天。2007年3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共盗窃电动自行车八辆,共计价值人民币9663元。分述如下:2007年2月1日晚,被告人史某在本市上城区婺江路二弄六幢三单元楼下,窃得被害人向某停放在此的兰色快威牌TDP828Z电动自行车一辆(车牌号307291),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343元。同年2月1日晚,被告人史某在本市上城区海潮路105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娄某停放在此的绿色菲利浦牌TDP200302Z电动自行车一辆(车牌号338537),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255元。同年2月7日晚,被告人史某在本市上城区莫邪塘南村二十一幢三单元门口,窃得被害人蔡某甲停放在此的兰色新琪尔电动自行车一辆(车牌号15710),经估价价值人民币600元。同年2月18日晚,被告人史某在本市上城区莫邪塘西村七幢楼下车棚,窃得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的红色恒光牌TDP12Z电动自行车一辆(车牌号150289),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105元。同年2月20日晚,被告人史某在本市上城区莫邪塘西村二幢二单元门口,窃得被害人单某停放在此的菲利浦电动自行车一辆(车牌号163593),经估价价值人民币745元。同年3月1日晚,被告人史某在本市上城区兴隆西村三幢传达室门口,窃得被害人蔡某乙停放在此的金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车牌号540283),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767元。同年3月5日晚,被告人史某在本市上城区莫邪塘西村三幢车库内,窃得被害人叶某停放在此的红色万宝王TDP1152电动自行车一辆(车牌号428439),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513元;窃得被害人柳某停放在此的红色恒光牌TDP06Z电动自行车一辆(车牌号278609),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335元。案发后追回电动自行车三辆。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向某、娄某、蔡某甲、杨某、单某、蔡某乙、叶某、柳某的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7日起至2008年7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枫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