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上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07-05-0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朱萍与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萍,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西湖啤酒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上行初字第23号原告朱萍。委托代理人陈营泉。被告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委托代理人陈康达、傅世男。第三人杭州西湖啤酒朝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泽正彦。委托代理人陈建兵。原告朱萍诉被告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0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并通知杭州西湖啤酒朝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因被告撤销了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于200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40元,退回原告40元。审 判 长 魏 航人民陪审员 徐子文人民陪审员 陈晓娅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寿翔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