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07-05-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华隆染丝厂与诸暨振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华隆染丝厂,诸暨振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821号原告绍兴县华隆染丝厂。法定代表人许木青。被告诸暨振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乔初。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县华隆染丝厂诉被告诸暨振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诸暨振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方提供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库单上记载的内容,可认定原、被告之间有人造棉染色加工关系,故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本院管辖地内,故本院有管辖权,被告诸暨振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诸暨振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遵良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维